下面是商務部對12號公告熱點問題解答,來了解一下:
1.對4月26日前簽訂的非醫用口罩出口合同,生產廠商是否需要列入醫保商會公布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中?
答:不用。4月26日前簽訂的非醫用口罩出口合同按公告發布之前的方式執行,生產企業不必在醫保商會公布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內,但出口企業應當在報關時提交電子或書面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
2.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等5類醫療物資產品出口,12號公告出臺后,5號公告是否繼續執行?
答:5號公告繼續執行。12號公告是對5號公告的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兩個公告同步執行。即如果5類醫療物資產品按中國質量標準出口,需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如按國外質量標準出口,生產企業應為醫保商會公布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生產企業清單中的企業。
3.企業如何進入醫保商會公布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清單中?
答:商務部已就此問題于4月25日專門下發《關于組織做好審核確認符合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名單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做好自愿申報和審核確認工作。該通知已在商務部網站公開發布。
4.對4月26日之后簽訂的非醫用口罩出口合同,生產企業沒進入醫保商會公布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中,能否出口?
答:首先企業應明確出口的產品是符合中國標準還是國外標準。如果出口方和進口方約定產品按國外標準出口,生產企業應當列入醫保商會公布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中。如果出口方和進口方約定產品不是按國外標準出口,且生產企業不在市場監管總局提供的國內市場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產品和企業清單內,在企業提交共同聲明的情況下,相關產品可以出口。
5.醫療物資生產企業沒有國內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有國外的CE、FDA證書(在醫保商會公布的企業名單中),但出口國沒有對應證書,采購商合同和相關協議已約定接受國外質量標準,出口如何處理?
答:只要雙方約定接受國外標準即可。相關標準不一定是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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